添加时间:2025-06-14 07:37:59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乎家庭幸福安宁,更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在婚姻家庭领域,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尤为重要,他们的成长需要一个稳定、和谐且充满爱的家庭环境。然而,现实中因家庭矛盾、婚姻纠纷等问题,未成年人的权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和侵害。
在第75个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合阳法院精心梳理家事审判实践中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并发布。希望通过这些案例,以案释法,让社会各界更直观地了解婚姻家庭纠纷中可能涉及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同时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凝聚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力量,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强大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爱的阳光下茁壮成长。
王某与赵某于2018年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萱。2025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小萱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在离婚诉讼审理期间,赵某为争取小萱抚养权,于2025年2月将小萱带离原本生活的城市,前往外省父母家藏匿,未告知王某小萱的下落,致使王某无法与女儿联系,不能正常履行父母抚养、照顾义务。王某发现后,多次要求赵某送回小萱无果,遂向法院提交赵某藏匿小萱的相关证据,请求法院判决小萱由自己直接抚养。
合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离婚纠纷这一特殊背景下,赵某藏匿小萱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程序,损害了王某对小萱的抚养权益,也给小萱的心理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综合评估小萱的生活环境、情感需求等因素,由王某直接抚养小萱更符合其健康成长需求。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赵某离婚,婚生女小萱由王某直接抚养,赵某享有合理探视权,赵某配合王某办理相关财产过户事宜。
本案凸显了在离婚纠纷过程中,一方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不当性及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张某与李某2017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9年生儿子小楠(6周岁)。2024年,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婚生子小楠的抚养问题,张某以“工作繁忙、经济压力大,与前夫还有一子”为由拒绝抚养,李某则称“自身健康状况不佳,无力照顾孩子”,双方均明确表示若由自己抚养,将无法保障小楠的生活、教育需求,甚至可能对其成长造成严重不利影响。若法院强行判决,则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诉讼中,小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表示因年事已高或自身生活困难,无法协助抚养。
合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双方在离婚时均拒绝履行抚养责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前提,若放任父母以“均不抚养”为由离婚,将直接损害小楠的生存权、发展权。根据《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的原则,父母双方在均无正当理由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应限制其离婚自由,优先保障子女利益。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责令双方先就小楠的抚养问题达成妥善方案,再行处理婚姻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强制性义务,离婚时双方不能通过合意或诉讼规避。本案中,父母以“均不抚养”为由主张离婚,实质是对抚养义务的推诿,违反法律的规定,也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婚姻自由并非绝对,当离婚行为可能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时,法院有权通过司法裁判限制其行使。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既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诠释了婚姻自由与家庭责任的平衡,对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小莉(8岁)。2024年2月二人离婚后,小莉由李某直接抚养。但王某及其父母认为李某未给予小莉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遂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于2025年4月的一天,强行将小莉从学校接走并藏匿起来。李某发现女儿失踪后,四处寻找无果,焦急万分,多次联系王某及其家人要求归还小莉,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某于2025年5月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王某及其近亲属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其停止藏匿小莉的行为,让小莉回到正常生活和学习环境中。
合阳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王某及其近亲属抢夺、藏匿小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对小莉的监护权以及小莉的人格权益,使小莉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也扰乱了小莉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王某及其近亲属立即停止藏匿小莉的行为,在规定时间内将小莉送回李某身边,并禁止其在禁令有效期内再次实施抢夺、藏匿小莉等侵害小莉及李某相关权益的行为。若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最终,在法院的监督下,小莉顺利回到李某身边,恢复了正常生活。
本案是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保护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强调对人格权的保护,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不当方式来处理纠纷。法条中明确规定,当出现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时,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通过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了王某及其近亲属的侵权行为,有力保障了李某的监护权和小莉的身心健康,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也警示社会,任何侵害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从而引导人们依法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纠纷,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
原标题:《【六一特辑】倾力守护 “未”你而来!——合阳法院发布婚姻家庭领域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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